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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再兴与赵晶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再兴,赵晶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741号原告:赵再兴,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武警医院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晶,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赵再兴与被告赵晶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再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再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再兴负担。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