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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丁贤义与何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贤义,何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1027号原告:丁贤义,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宗,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青山新城东区,原告丁贤义与被告何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丁贤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贤义撤回诉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