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6580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万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万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580号原告: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查林村。法定代表人:李锡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明,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万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谭坊新村(长沙县金星锻造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80305034D。法定代表人:万红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旭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公司)与被告长沙万荣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旭阳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旭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旭阳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旭阳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旭阳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敏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