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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欧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涛,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东放街三委二十二组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欧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张彦龙,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刘振涛与被执行人东营欧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定金4000元及装修费30828元,共计34828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多案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款34828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