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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慧珍与宋敏艳、宋卫娟等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珍,宋敏艳,宋卫娟,朱晓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刘慧珍,女,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宋敏艳,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宋卫娟,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朱晓萌,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刘慧珍与宋敏艳、宋卫娟、朱晓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敏艳、宋卫娟、朱晓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庭后向本院释明了个人财产情况,并承诺每月履行人民币5000元。现已履行了人民币15000元(已发还申请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能查找到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宋卫娟在本市无从业登记记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晓萌(共有人金福宝)名下位于上海市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经济适用住房)。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