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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宋志龙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361号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志龙,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追缴被执行人宋志龙罚金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志龙已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361号及(2017)黑0110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