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659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孟村县人,现住天津,。被告:孙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孙世豪,××××年××月××日生育次子孙嘉豪。原告李某在2016年起诉离婚,孟村县人民法院(2016)冀0930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孙世豪、次子孙嘉豪由被告孙某抚养,独自承担抚养费用;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