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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与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陆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73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金田路交界西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首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6917M。负责人夏枫,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有名,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谟城,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军,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已由原告缴纳),按规定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文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