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阳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阳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17号罪犯谢阳东,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阳东于2010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阳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获计分3660分,表扬6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阳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阳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