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6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赟与王伟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赟,王伟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644号之二原告:刘赟,女,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王伟民,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77878226.负责人:滕连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云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16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伟民所有车架号为1FA6P8TH8G5269663福特“野马”牌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伟民所有车架号为1FA6P8TH8G5269663福特“野马”牌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