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1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张士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张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童跃中。委托代理人:张轶群、牛金卓。被执行人张士荣。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士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士荣应支付��请执行人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人民币49821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373元。因被执行人张士荣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士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士荣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士荣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被执行人已腾空并交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167号房屋。针对租金部分,暂未查��被执行人张士荣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本案的执行研判,但申请执行人并未到庭,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研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士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士荣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执17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陈颖毅执行员 谢高勇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