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傅志民、卢永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志民,卢永溶,赖淑燕,陈步贤,陈春安,陈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28号申请人:傅志民,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蓉,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永溶,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赖淑燕,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陈步贤,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陈春安,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陈小娟,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傅志民与卢永溶、赖淑燕、陈步贤、陈春安、陈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傅志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立即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卢永溶、赖淑燕、陈步贤、陈春安的财产或存款,保全价值人民币1,378,920.03元为限,并向本院提供本人名下坐落于永安市含笑大道房产(永房权证字第××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傅志民名下坐落于永安市含笑大道房产(永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378,920.03元为限。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卢永溶、赖淑燕、陈步贤、陈春安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378,920.03元为限(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具体保全的期限以永安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傅志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璐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