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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时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巴奴毛肚火锅商鼎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巴奴毛肚火锅商鼎路店,北京中天时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巴奴毛肚火锅商鼎路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东南角。经营者张红霞,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天时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李会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翠,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北京中天时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巴奴毛肚火锅商鼎路店(以下简称巴奴火锅店)因与北京中天时代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347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巴奴火锅店上诉称,巴奴火锅店的经营场所、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故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天时代公司对巴奴火锅店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天时代公司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巴奴火锅店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天时代公司与巴奴火锅店签订的《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中天时代公司作为合同乙方,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天时代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委会西500米,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巴奴火锅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郑州市郑东新区巴奴毛肚火锅商鼎路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