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方小民、方小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民,方小群,罗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方小民,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方小群,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罗培生,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小民、方小群与被执行人罗培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35725.8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罗培生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而未予冻结。2��查询了被执行罗培生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