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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某1与赤峰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赤峰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204号原告:徐某1,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某镇。法定代表人:徐某2,董事长。原告徐某1诉被告赤峰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常荣杰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