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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荆门市漳河新区荆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清贵、李于金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漳河新区荆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清贵,李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051号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荆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象山大道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7186206G。法定代表人:冯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琛,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清贵,男,生于1962年10月16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被告:李于金,男,生于1962年3月12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荆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清贵、李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荆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荆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忠强人民陪审员  陈燕帆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