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何小艳、李璐、李琳与李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艳,李璐,李琳,李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艳,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执行人:李璐,女,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执行人:李琳,女,199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李文忠,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小艳、李璐、李琳与被执行人李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务工不在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