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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双群与李世望、伍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双群,李世望,伍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332号原告:余双群,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胡剑虹,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望,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伍虹,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李世望之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修水县承风路中邦银都小区8-9栋裙楼4-5铺面。法定代表人:王斌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琪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长春,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余双群与被告李世望、伍虹、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余双群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余双群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双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计1084元,由被告李世望负担。审判员  程佳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