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孝青与东营润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孝青,东营润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许孝青。被执行人:东营润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孝青与被执行人东营润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东营润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万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及冻结,但仍不足以偿还欠款。后经四查两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执限将至,为在执限内执结本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军辉执行员 温国鹏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