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杨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杨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200号原告:李强,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杨白,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杨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杨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