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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杨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杨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200号原告:李强,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杨白,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杨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杨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