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洪斌与曲阜市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斌,曲阜市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171号原告:王洪斌,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静轩西路。原告王洪斌与被告曲阜市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洪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洪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成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