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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关和、郑非凡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关和,郑非凡,莫必旺,朱志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关和,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郑非凡,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莫必旺(自报,又自报孟长生),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朱志全,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犯绑架罪于2005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关和犯抢劫罪,被告人关非凡、莫必旺犯盗窃罪,被告人朱志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关和、郑非凡、莫必旺、朱志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孟某生通过一款“BLUED”手机交友APP认识被害人魏某1,后被告人孟某生、梁关和、郑非凡商量,由孟某生将被害人魏某1约出来开房,梁关和、郑非凡配合伺机勒索财物。2016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生约被害人魏某1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润发商场附近见面,随后二人去到大良街道同福新巷10号星星住宿201号房,梁关和、郑非凡在星星住宿外等候,趁魏某1进入冲凉房洗澡,孟某生通知梁关和上来房间将被害人魏某1的一个运动手提包盗走,梁关和得手后将运动手提包转移给郑非凡带走。之后梁关和返回星星住宿201号房内,用手机对被害人魏某1进行录像用于事后勒索财物。魏某1洗完澡出来,看到梁关和在用手机录像并发现自己的运动手提包被盗,于是与梁关和发生争吵,魏某1表示要报警处理,被告人梁关和、孟某生立即逃离,魏某1追出房间,双方发生拉扯,梁关和用脚踢了魏某1腹部一下,梁关和和孟某生趁机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梁关和、孟某生与郑非凡汇合,打开被害人魏某1的运动手提包,内有苹果6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80元)、苹果4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现金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八张(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各一张;广发银行、建设银行各二张)及密码纸。梁关和、孟某生、郑非凡将现金分赃后,梁关和独自离开,孟某生、郑非凡携带赃物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旦岗工业区找到被告人朱志全,让朱志全帮忙支取和消费被害人魏某1银行卡内的钱。后被告人朱志全、郑非凡、孟某生等人从上述被害人魏某1的招行银行卡支取消费71020元、建行银行卡支取消费4504元、中行银行卡支取消费15407元、广发银行卡支取消费14700元、兴业银行卡支取消费465元,共计支取消费人民币106276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梁关和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称其承认在盗取被害人财物后,被害人发现并拉住莫必旺,他就用手推开被害人,没有推动,于是用脚踢了被害人腰部一脚,被害人后某,他们立刻逃跑。作案后郑非凡打开被害人提包,称里面有两台手机、1000元现金,当场分赃,他分得400元后离开,郑非凡和莫必旺去广州找朱志全将被害人卡内的钱取出来。他返回家乡后,郑非凡他们打电话告诉他被害人的卡上有密码,已经将钱取出来,取了4500元,郑非凡通过微信转账给他1000元,莫必旺称两台手机卖了800元,分给他150元。案发前只有他和郑非凡、莫必旺一起商量准备拍照后勒索被害人财物,得手后郑非凡、莫必旺去找朱志全支取被害人卡内的钱。被告人梁关和对郑非凡、莫必旺(即孟某生)、朱志全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对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及作案地点作了指认。2.被告人郑非凡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称其承认案发前和莫必旺、梁关和商量盗走被害人财物并伺机勒索,他负责在房间外接应财物。作案过程中,莫必旺将被害人约出来开房,然后梁关和进房间盗取被害人的一个挎包,拿出来交给他后再返回房间。作案后莫必旺、梁关和再跟他汇合,我打开被害人挎包,里面有银行卡、密码纸、医保卡、两台手机、1000多元现金及一些衣服,莫必旺将现金当场分赃,他和梁关和各分得300元,莫必旺将挎包、衣服丢掉,还说要将手机拿去广州卖掉。之后莫必旺让他打电话给朱志全让其帮忙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内的钱取出来,他电话联系朱志全说了抢别人财物的事,让朱志全来大良帮忙取钱,朱志全说不来,让他们去番禺。于是他和莫必旺去广州番禺找朱志全。见面后莫必旺让朱志全和他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去银行柜员机取钱以及去消费购物,他们在工行柜员机取了11000元;先后在商场买金刷卡50000多元和1200元;又去到中山购买衣服鞋子刷卡1700多元。所取现金及购买的物品由他和莫必旺、朱志全分赃。被告人郑非凡对梁关和、莫必旺(即孟某生)、朱志全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对作案时使用的手机、被害人银行卡、赃物戒指、取款及购物地点、作案地点、监控截图作了指认。3.被告人莫必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称他的曾用名为莫必旺,案发当晚他和一名叫重庆哥的男子在星星住宿开房玩同性恋,重庆哥洗澡的时候,黑仔打开房门将重庆哥携带的一个黑色背包拿走,他告诉重庆哥后,重庆哥穿着内衣出来,黑仔拿着手机对着他和重庆哥拍照录像,重庆哥就和黑仔发生争吵,双方一直拉扯争吵到楼下,他穿好衣服就自己走了。他和被害人重庆哥、黑仔、阿某1等人均是通过“同志交友”平台认识的。被告人莫必旺辨认出梁关和就是“黑仔”;朱志全是他在交友平台上见过的人;对作案时使用的手机、案发地点作了指认。4.被告人朱志全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称其有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及消费,但没有参与其他犯罪行为。2016年12月29日0时许,郑非凡、阿某2(孟某生)到广州番禺找他,阿某2给他四、五张银行卡,让他和郑非凡去取钱和消费,答应给他好处,他不清楚卡的来历,怀疑可能涉嫌犯罪,但有利可图,就答应了。卡的密码是520588,卡户主是魏某1。29日0时许,他和郑非凡在工行柜员机取款11000元,他分得2500元,郑非凡2500元,阿某24500元,阿某2还说分给黑仔1500元。29日8时许,他和郑非凡在番禺一金铺买金,两张卡分别消费4000多元和50000元,他消费签名魏某1,他分得一只金戒指和一个玉坠,郑非凡分得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和一只金戒指。29日11时许,他和郑非凡去到中山一金铺,刷卡1700多元,买了一条金项链和一对金耳环;接着又在附近一服装店刷卡1700元左右购买衣服。被告人朱志全从照片中辨认出梁关和、孟某生、郑非凡;对作案时使用的手机、银行卡、刷卡单、赃物戒指、赃物衣物、取款及购物地点、作案地点作了指认。5.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称案发当天他通过交友平台与一名矮个男子(孟某生)在大良星星住宿开房,他洗澡的时候矮个男子说有人进来了,于是他打开冲凉房的门,看到矮个男子全裸站在门口,一名高个男子(梁关和)用手机在拍照录像,他与高个男子大声理论,还发现自己放在床头柜的运动手提包不见了,于是穿好短款将对方推开冲到楼下,但是在楼下没看到人,对方两名男子也下楼,他们继续争吵,他让星星住宿女房东报警,对方两名男子要离开,于是他拉住对方,高个男子转身用脚踢了他腹部几下,他一松手对方就趁机逃跑了。他被拿走的手提包内有苹果6S手机一台、苹果4S手机一台、方形钱包、现金人民币2000元、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八张(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各一张;广发银行、建设银行各二张)以及衣物、证件名片等。经查询招行卡被取款购物71028元、建设银行卡被取款购物4430元、中国银行卡被取款购物15407元、广发银行卡被取款14710元、兴业银行卡被取款购物435元,银行卡共损失人民币106104元。6.证人李某(星星住宿的老板)的证言,称案发当晚一名男子(孟某生)在星星住宿开201房,出去后返回时带了另一名男子,而另一名男子(梁关和)跟在他们身后约4米,过了一会三名男子发生争吵拉扯,从楼上下来一直纠缠到屋外,带回来那名男子对她说自己的财物被抢了,要借电话报警,由于她没有带电话,让那名男子到外面借电话报警。由于他在日租房一楼,没有去到屋外,不清楚三名男子怎么纠缠的,不知道有无殴打情况,一楼的监控坏了没有录下当时的情况。证人李某从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梁关和、孟某生。7.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各案发现场的情况。8.伤情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明被害人魏某1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9.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魏某1报称被抢劫,并提供两名被告人的情况。大良派出所民警经过侦查,确认一名被告人为梁关和。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魏某1又反映其被抢劫的信用卡被盗刷,民警经侦查确认两名盗刷信用卡的被告人为郑非凡、朱志全,另外还锁定一名被告人莫必旺。2017年1月4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粮友宾馆将被告人朱志全、郑非凡、梁关和抓获;2017年1月5日1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宝墨园附近将被告人孟某生(曾用名:莫必旺)抓获。10.手机通话记录(郑非凡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前后,郑非凡与孟某生、梁关和、朱志全均有通话联系。11.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朱志全、郑非凡在番禺周六福购买金某的监控录像、消费单据等。12.搜查笔录、扣押、处理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银行卡、金某、首饰、衣物、手机等情况。13.被害人魏某1提交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涉案相关银行账单,证实案发后造成魏某1左腹部软组织挫伤;被害人招行、中行、建行、广某、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共损失人民币106276元。1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关和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莫必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志全因犯绑架罪于2005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15.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朱志全、郑非凡在番禺周六福购买金某的监控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关和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非凡、孟某生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志全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关和、孟某生、朱志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关和辩称:1.案发前被告人郑非凡以报酬形式请我过来敲诈勒索;2.起诉我一个人抢劫罪不妥;3.我只是转移财物,财物多少不清楚,也没有参与盗窃信用卡行为,是从犯;4.我离开时被害人并没有抓我,没有拒捕,我只是踩了被害人一脚,没有动手打他。被告人郑非凡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无异议。被告人莫必旺辩称,对数额具体多少不清楚,没有盗刷银行卡,其他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朱志全对数额有异议,对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关和、郑非凡、莫必旺、朱志全各自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关和、郑非凡、莫必旺、朱志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非凡、莫必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关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经查,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梁关和伙同其他被告人盗窃被害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摆脱抓捕,用脚踢被害人腹部,但未造成被害人体表明显损伤,显属暴力强度较小,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关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定性有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志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查,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梁关和、郑非凡、莫必旺在盗得被害人银行卡后,再通行银行提现、刷卡消费以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属其盗窃犯罪行为过程的有机部分,被告人朱志全虽不明知涉案银行卡是盗窃所得,但其却对涉案银行卡是同案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盗窃犯罪)所得是明确的并持主观放任之意志,客观上与其他同案人一起实施了盗刷银行卡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行为的共犯,依法应承担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志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定性错误,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梁关和、莫必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非凡、朱志全在其所参与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郑非凡、朱志全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关和、莫必旺、朱志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关和、莫必旺、郑非凡、朱志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各自所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关和辩称其是从犯的意见,于实不符、于法无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多人参与的整个案发的过程,被告人梁关和、莫必旺、朱志全辩称对犯罪具体数额不清楚、有异议,合情入理,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辩护意见不影响三被告人对其刑事责任的承担。被告人梁关和、莫必旺、朱志全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梁关和、郑非凡、莫必旺、朱志全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关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非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莫必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朱志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