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305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305之四号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先革、乔莎,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颖嘉,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清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1712.5元,由反诉原告(被告)山西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