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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顾新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顾新强,陈张星,张国良,徐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昌南路317-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6327130J。负责人:陈洁,行长。被执行人:顾新强,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陈张星,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徐利华,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2584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顾新强、陈张星、张国良、徐利华在(2017)浙0481执269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新强、陈张星、张国良、徐利华存款人民16030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3123元,执行申请费230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