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青岛空间八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青岛空间八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6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被告:青岛空间八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录才。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青岛空间八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青岛空间八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利华审判员 纪晓昕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