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苏贵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苏贵飞,王七,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郑雅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关絮、李晓梅,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贵飞,男,汉族,无职业,7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七女,女,汉族,无职业,1963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总经理。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苏贵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苏贵飞、王七女、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贵飞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贵飞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贺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执行长 :闫振平书记员 : 陈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