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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袁长青刘健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青,周荣红,张大爱,向来,刘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长青,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周荣红,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大爱,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颜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姚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向来,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健,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长青、周荣红、张大爱、向来、刘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同年6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长青、周荣红,被告人张大爱及其辩护人颜强、姚斌,被告人向来、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底,被告人周荣红在重庆市巫溪县中岗乡丁某等人家中开茶馆,以打“金钩吊、金花”为主,后来参赌人员越来越多。同年8月至9月期间,先是周荣红伙同徐荣斌(另案处理)、被告人刘健(三人以下简称“巫溪方”)于8月份共同在重庆市巫溪县中岗乡中岗村倪某家开设“打三公”赌场,被告人袁长青、张大爱、向来(三人以下简称“开州方”)于8月中旬陆续加入该赌场共同经营,赌场地点先后为巫溪县中岗乡中岗村倪某家、重庆市开州区百泉乡百里村孟某家、开州区关面乡张扬山庄,经营赌场时间略有间断地持续到9月份,赌场抽头渔利达90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荣红伙同徐荣斌、被告人刘健于8月份共同在重庆市巫溪县中岗乡中岗村倪某家开设“打三公”赌场,赌场经营几天后,被告人袁长青加入经营该赌场,之后被告人张大爱、向来也加入经营该赌场。该赌场陆续经营到8月底,赌注10元或者20元起,上不封顶,聘请专人负责发牌、望风,期间也出现了“放水”人员,每天参赌人员20余人。赌场以抽取每盘赌资3%的方式抽头渔利,赌场盈利扣除开支后由巫溪方、开州方各分一半。2、2016年9月上旬,被告人周荣红、徐荣斌、被告人刘健和被告人袁长青、张大爱、向来共同商量后在重庆市开州区百泉乡百里村孟某家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陆续开设“三公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在20余人,每天的盈利扣除开支后巫溪方分40%、开州方分60%。3、2016年9月中上旬,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查处和吸引更多的参赌人员,被告人周荣红、徐荣斌、被告人刘健和被告人袁长青、张大爱、向来共同商量后在重庆市开州区关面乡张扬山庄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陆续开设“三公赌场”,该赌场经营几天后,因巫溪方参赌人员去年越来越少,各被告人及徐荣斌等人先后退出赌场,自行散伙。另查明,被告人周荣红于2017年2月28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刘健于2017年3月2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但至今未被控制过人身自由,被告人向来于2017年3月15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但至今未被控制过人身自由,被告人张大爱于2017年3月13日经公安民警通知后自动到案;被告人袁长青于2017年3月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向来在检察机关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0000元,刘健在检察机关退缴犯罪所得赃款7000元,合计17000元。徐荣斌在检察机关退缴犯罪所得赃款7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袁长青在本院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5000元,张大爱在本院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5000元,周荣红在本院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5000元,向来在本院退缴犯罪所得赃款5000元,刘健在本院退缴犯罪所得赃款8000元,合计58000元。徐荣斌在本院退缴犯罪所得赃款8000元。还查明,被告人袁长青在巫溪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该所开展管理、疏导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长青、周荣红,被告人张大爱及其辩护人颜强、姚斌,被告人向来、刘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户籍信息、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缴款单、扣押款物清单、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被羁押人员体检表、袁长青表现评鉴表、在押人员个人审批表、缴款收据、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1、周某1、丁某1、贺某、陈某1、肖某、丁某2、周某1、王某2、沈某、陈某2、余某、王某3、陈某3、朱某、张某、周某2、宋某、徐某、李某、唐某的证言,同案犯徐荣斌的供述,被告人袁长青、张大爱、周荣红、向来、刘健的供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长青、周荣红、张大爱、向来、刘健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90000余元,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张大爱因故意犯开设赌场罪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种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大爱、周荣红、向来、刘健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袁长青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袁长青、周荣红、张大爱、向来、刘健与他人于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中周荣红、向来、刘健另具有悔罪表现。袁长青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该所开展管理、疏导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袁长青、周荣红、张大爱、向来、刘健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为张大爱系累犯、周荣红、张大爱、向来、刘健系自首、袁长青系坦白、袁长青、周荣红、张大爱、向来、刘健于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袁长青在羁押场所表现良好等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袁长青、周荣红、张大爱、向来、刘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本案实际等情况,依法对袁长青、张大爱予以从轻处罚,对周荣红、向来、刘健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长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荣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10000元,下剩10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大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向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五、被告人刘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六、对被告人袁长青、张大爱、周荣红、向来、刘健已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共计75000元予以追缴,其中向来、刘健在检察机关退缴赃款17000元,袁长青、张大爱、周荣红、向来、刘健在本院退缴赃款5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福雷人民陪审员  刘洪春人民陪审员  夏洪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