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方海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方海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949号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浩龙音乐界综合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旭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海燕,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海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龙、周雪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昌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