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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0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从2011年7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所产生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265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资账户,申请人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