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杰群与吴付忠、中山市盈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群,吴付忠,中山市盈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5459号原告:孙杰群,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吴付忠,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中山市盈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穗成村东阜三路238号之二。法定代表人:王得晓。原告孙杰群诉被告吴付忠、中山市盈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开具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天之内缴纳诉讼费,但是原告逾期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杰群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为3755元,由原告承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长 谭凯航审判员 阮明俞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嘉俊张艺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