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强与靖边县大丰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靖边县大丰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靖边县大丰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北街新建巷174号法定代表人张宁钰,董事长。张强申请靖边县大丰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巨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