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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永瑞、尹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瑞,尹美华,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永瑞,男。被执行人尹美华,男。被执行人周志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瑞与被执行人尹美华、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美华所有的小型汽车两辆及被执行人周志强所有小型汽车一辆,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晨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