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洁明、程逸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洁明,程逸剑,陶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吴洁明,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程逸剑,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陶春青,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吴洁明与被执行人程逸剑、陶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9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无相关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330号203室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4月11日。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59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设定足额抵押,面积75.91平方米,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