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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邓启飞与张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启飞,张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778号原告:邓启飞,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成年人,住蒙城县。原告邓启飞与被告张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文化馆退休人员,2016年9月,被告称有途径给原告儿子邓奇奇办理大专教育文凭,因为邓奇奇是双目失明的残疾人,原告为给儿子提高受教育程度以便于找份工作,就轻信了被告的话,分两次在家中共交给被告12000元(其中,9月25日10000元,9月29日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但是,被告拿钱之后,一直未安排邓奇奇入学,原告为此多次找到被告讨要说法,被告开始还多番搪塞,后来就拒不露面,更不愿返还原告的钱款,原告无奈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12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收条两张,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收取12000元费用;3、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被告以给原告儿子办理学历证书的名义从原告处收取12000元,但至今无果,应当返还。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主审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因原告邓启飞之子是双目失明的残疾人,原告为给儿子提高受教育程度以便于找份工作,2016年9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张超给邓奇奇办理大专文凭,原告于2016年9月25日、2016年9月29日共计给付被告人民币1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邓启飞支付给被告张超人民币1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被告为原告儿子办理大专文凭,但其收取原告款无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12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邓启飞人民币12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