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辽宁欣立耐火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欣立耐火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5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欣立耐火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官屯镇官屯村。法定代表人:李苏颖,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盛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辽宁欣立耐火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吉05执监28号执行裁定,指定该案由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5执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王玉杰审判员 朱向阳审判员 张学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