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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颖与张梦霞、阮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张梦霞,阮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5485号原告:赵颖,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张梦霞,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阮凤娟,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本院审理原告赵颖与被告张梦霞、阮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颖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颖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古新辉审判员  古志华审判员  钟洁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绮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