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周,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家住浙江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陈周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镇骆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镇骆路与三五路交叉路口附近,追尾碰撞二车,并致使上述二车因惯性与各自前方的车辆相碰撞,发生六车受损、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赶赴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陈周的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周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1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周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呼气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证人严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周在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4日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陈周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俊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艳卿代书记员 沈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