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与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华泰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河津市华泰铝业有限公司,师天军,孙冰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地址:永济市循环产业园区科技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任洁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地址:河津市龙门大道海鑫大厦拐角处一二层。负责人:张东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周岩,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津市华泰铝业有限公司,地址:河津市樊村镇韩家院村西。法定代表人:师天军,总经理。原审被告:师天军,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原审被告:孙冰雪,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上诉人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及原审被告河津市华泰铝业有限公司、师天军、孙冰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不再坚持上诉意见,拟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885元,减半收取35942.5元,由上诉人山西龙行天下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荐轩审判员 任国强审判员 路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爱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