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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治刚与李念强贵州德江资召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刚,李念强,贵州德江资召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563号原告:李治刚,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念强,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贵州德江资召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沙坝路。法定代表人:赵英武,总经理。原告李治刚诉被告李念强、贵州德江资召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李治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治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治刚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