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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桂霞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86号张桂霞:你因诉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睢阳区房管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行终1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睢阳区房管局已就被征收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是对你被征收房屋遭受损失的补偿,你与睢阳区房管局均应当按照上述两份协议约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履行,上述两份协议已经就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安置、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款等进行了约定,根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你已选择安置房屋,睢阳区房管局也已向你支付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款,你起诉要求睢阳区房管局按照商丘市商征办(2011)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上述两份协议中已经约定并已实际履行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并向你支付两份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补偿项目没有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上述诉讼请求正确,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你要求睢阳区房管局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睢阳区房管局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7月30日前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你交付安置房屋,鉴于此,你要求睢阳区房管局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在再审审查期间已经解决,本案没有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必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