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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理刚与龙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理刚,龙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杨理刚。被执行人:龙忠华。本院在执行杨理刚与龙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45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02执21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龙忠华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杨理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春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