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金殿与卞洪生、柏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殿,卞洪生,柏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630号原告:周金殿,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卞洪生,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柏书清,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周金殿诉被告卞洪生、柏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周金殿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殿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周金殿负担。审 判 员 徐忠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继雷书 记 员 夏晓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