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聂炳仁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敏,聂炳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99号申请人:张晓敏,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交通街。被申请人:聂炳仁,男,1954年月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红色边疆农垦社区。申请人张晓敏于2017年7月26日因保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聂炳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5,000元,担保人马正强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聂炳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5,000元,该卡号为6222020************,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张晓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