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1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41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大朋,男,194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石牌镇彭墩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47********。解除保全申请人:丁秀英,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52********。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婉婷,女,200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08812001********。解除保全申请人:姚艳丽,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79********。被申请人:王金林,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石牌镇胡刘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5********。原告孙大朋、丁秀英、孙婉婷、姚艳丽诉被告王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0881财保2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王金林驾驶的鄂H×××××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冻结担保人汪军提供担保的存款5万元,冻结其限为一年。原告孙大朋、丁秀英、孙婉婷、姚艳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鄂H×××××轻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鄂0881民初1413号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汪军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