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锦祥与卞利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锦祥,卞利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994号原告:冯锦祥,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孙丽娜、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利刚,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自建。住所地:濮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素南、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锦祥诉被告卞利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冯锦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锦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锦祥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