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290号原告吕某某,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