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春辉与张辉、邴楚涵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141号申请保全人王春辉,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张辉,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邴楚涵,女,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辉诉被告张辉、邴楚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王广学名下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鸿博景园小区39号楼3号网点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张辉名下坐落在吉林市高新区深中路999号锦绣江南2号楼27幢1单元0105009室房屋(130113Ⅰ301270105009),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保全人张辉名下奥迪牌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码吉BQG1**号,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担保人王广学名下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鸿博景园小区39号楼3号网点房屋(S000116031),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维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