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与李某3、李某4婚约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住陕西省凤翔县。申请执行人李某2,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李某3,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李某4,女,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李某2与被执行人李某3、李某4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案款,且已发还申请人,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