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军,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赣10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国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国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军撤回上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小昌审判员 陈凤英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乐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