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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彬与丁波、唐志涛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丁波,唐志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828号原告:徐彬,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丁波,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不详。被告:唐志涛,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不详。原告徐彬与被告丁波、唐志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徐彬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彬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徐彬负担。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爽 来自